第一条 为加强在校国防生教育管理,确保培养质量,为军队输送合格人才,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建立依托普通高等教育培养军队干部制度的决定》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防生是学校享受国防奖学金、定向为军队培养的大学生,除按规定完成本专业学习任务外,应按照军队有关要求,接受并完成必要的军政训练任务。
第三条 国防生日常教育管理由各学院负责,后备军官选拔培训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选培办”)协助;军政训练期间的管理,由选培办和学院共同负责,并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暑期集中训练由上级指定的承训单位负责,选培办和学校协助。
第四条 国防生专业教学,根据学校教务部门相关规定进行,由各学院负责组织实施;军政课列入学校教学计划,实行学分制,作为国防生必修课,计入总学分,由选培办负责组织实施。军政训练成绩不及格者,不授予学位。
第五条 以基本军人素质和军官素养为目标,强化自律和养成意识为重点,做好国防生日常教育和管理。
(一)国防生日常管理要以校区为单位,成立国防生模拟连。模拟连隶属于学校国防教育学院(拟立即筹建)。模拟连骨干要从优秀国防生中选拔产生,实行任职轮换制度,原则上每届任期一个学期,也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二)国防生相对集中住宿,实行军事化管理,由选培办和各学院密切配合,共同组织实施。
(三)各学院与选培办要协调好专业学习与军政训练的时间安排,确保专业学习和军政训练共同提高。
(四)国防生思想政治教育,由学院和选培办共同负责。要针对国防生实际思想特点,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基本知识、爱国主义、时事政治,国防知识和军队发展等为重点,采取统一授课、讨论交流、模拟连队集体学习等形式进行。
(五)国防生不得加入中国共产党以外的其他党派,严禁参加“法轮功”及其它有害组织的自由论坛,不得在网上发表违反国家政策以及有损国家、军队和国防生形象的言论,由学院和选培办共同负责管理。
(六)对选培办组织的军政训练、早操和其它集体活动,国防生应按时积极参加,不得迟到、早退和无故缺席,由选培办负责考勤登记。
(七)国防生外出必须向所在院系和选培办请假,并说明事由、去向、时间,按规定时间返校,及时向所在院系和选培办销假。
(八)国防生要自觉培养良好的内务习惯,集中住宿的物品摆放整齐有序,保持清洁卫生,具体由选培办根据实际情况规定。
(九)国防生档案由所在学院管理。同时,选培办为每名国防生建立军政训练档案,毕业时与原有档案汇总。
(十)国防生要自觉服从学校各级党团组织领导,积极参加所在学院开展的党团活动,发挥好模范带头作用。国防生的党员发展按照成熟一个发展一个的原则,由所在院系党组织负责,要征求和参考选培办的意见。国防生被确定为党员发展对象时,在入党志愿书中应有志愿献身国防事业的政治态度,如入党后不服从组织分配自行违约,则按违背入党誓言,政治态度不够坚决,视情节给予一定的处分。
(十一)国防生的奖惩、学年鉴定和毕业鉴定由所在学院和选培办共同负责。
(十二)选培办对国防生实行量化管理,内容包括作风纪律、内务卫生、仪貌和队列生活等方面。量化考评情况作为评奖评优、组织发展、德育考评和毕业分配的参考依据。
(十三)国防奖学金的发放与专业学习和军政训练成绩挂钩,实行浮动制,由选培办按相关规定统一实施。
(十四)国防生培养期间实行全程筛选。由选培办(为主)和各学院共同负责进行跟踪考察,建立国防生培养考核档案,不适合继续培养的,取消国防生资格。
第六条 奖励与惩处
(一)为严格纪律,加强管理,并严格标准,对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奖励,对未能很好履行协议的国防生视情节予以处分。
(二)国防生奖励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享受学校非义务性奖学金政策。
(三)违纪国防生在各级批评教育的同时,由学生工作处根据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理。
第七条 应届毕业国防生报考、保送研究生的院校,必须符合部队建设需要,一般应报考军队院校、军队科研单位和本校的研究生,也可报考与军队有签约协议的其他普通高校。国防生报名前应向选培办提出书面申请,确定报考院校和专业。驻校选培办接到国防生考研申请后,应对报考对象的政治思想、现实表现、报考院校和专业等情况进行认真审查和把关,并报军区级单位干部部门批准。未经批准私自报考研究生的,学校将不为其办理相关手续。
第八条 普通高校在复试前应认真核查本科毕业国防生报考审批表,未经部队主管部门同意的不得复试及录取。录取过程中不得随意调整报考专业。对志愿到军队边远艰苦地区工作、综合素质特别突出的国防生,经驻校选培办与研究生招生单位协商同意后,可酌情破格复试。各招生单位对报考的国防生,应在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第九条 被军队院校、军队科研单位研究生招生单位录取的国防生,经复查复试合格后,由录取单位按有关规定办理入伍手续。被普通高校录取者均为定向或委托培养生,其研究生入学资格予以保留,先到军队报到工作1至2年之后,再以军队干部身份返校学习。保留入学资格期间,在部队表现较差、不适合继续担任军队干部的,按任免权限,由其所在单位政治部通报普通高校,有关高校应根据军队意见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十条 严格控制国防生违约,定向招收的国防生因主观原因提出解除协议的,除按协议书规定退还奖学金、缴纳违约金外,作退学处理;在校选拔国防生因主观原因提出违约的,按协议书规定退还奖学金、缴纳违约金。在国防奖学金、违约金未按规定缴纳结算前不予派遣。
第十一条 国防生培养实行全程淘汰制。因身体原因不适合到部队工作而被淘汰的国防生,国防奖学金不用退还;属于自身素质原因被淘汰的,须退还已经享受的国防生奖学金。国防生解除协议后,转为正常的普通生,按学校的有关规定执行。淘汰国防生应严格按照上级文件规定和组织程序办理,须从严控制。
第十二条 国防生毕业派遣应在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统一指导下,由选培办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