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内各单位:
《吉林大学学生公寓分工管理办法》已经2017年6月5日中共吉林大学第十四届委员会常委会第31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吉 林 大 学
2017年7月4日
吉林大学学生公寓分工管理办法
为了进一步规范学生公寓的管理与服务工作,明确学校各部门、各单位的管理责任边界,优化资源配置,加强分工协作,提高学生公寓的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增强学生公寓的育人功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41号令)、《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暂行规定》和《全国高校标准化学生公寓创建指导标准(试行)》的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学生公寓是学生生活和学习的重要场所,是校园文化建设的重要阵地,更是关系学校安全稳定的重要因素。学生公寓管理与服务坚持“以学生为本”的理念,创建“整洁、舒适、安全、和谐、文明”的公寓环境。本规定适用于在我校学生公寓居住的本(专)科生,研究生和校际交流生。
第二条 全校学生公寓资源实行统一调配与管理,各职能部门分工负责、各尽其职、齐抓共管,学生工作委员会负责领导协调各部门、各单位履职尽责。
第三条 资产管理与后勤处是学校公用房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学校公用房资源的宏观调配,根据国家、地方各级政府及学校相关规章制度对学生公寓实施监督管理,定期对符合条件的房屋实施整体安全鉴定,并按规定提出相应措施和建议;负责定期对学生公寓病媒生物的防制工作;负责学生公寓办公用房、经营房屋的审批及动态调整工作;负责中心校区单项工程五万元以上(含五万元)学生公寓的维修改造工作,各校区综合办公室负责本校区五万元以上(含五万元)学生公寓的维修改造工作。
第四条 学生工作部负责全校学生公寓房间的整体调配(包括非标房间使用)和室内家具配备;负责学生公寓信息化及门禁系统的建设工作;负责督促各学院做好入住本(专)科生的日常教育管理、公寓文化建设、安全卫生管理检查等工作,与各学院签订安全责任书,对中心校区和南湖校区的学生公寓每月组织开展一次安全卫生抽查;负责对违反治安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和其他法规的学生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负责指导各学院及时把学生公寓存在的相关问题向后勤服务集团(包括托管物业公司)反映。
第五条 各校区(含白求恩医学部)学生工作办公室负责本校区学生公寓的房间调配和日常管理工作,包括新生住宿安排、毕业生床位清理、学院之间的寝室调整等工作,负责入住本(专)科学生的教育管理和学生公寓文化建设工作,每月组织开展一次安全卫生抽查。
第六条 研究生工作部负责督促各研究生培养单位做好入住研究生的日常教育管理、公寓文化建设和安全卫生管理检查工作,与各研究生培养单位签订安全责任书,每月组织开展一次安全卫生抽查;负责对违反治安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和其他法规的学生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负责配合学生公寓管理部门做好涉及学生公寓方面的相关工作。
第七条 后勤服务集团(包括学校授权托管物业公司)负责学生公寓的物业管理和服务工作,包括公寓楼服务人员管理、公寓楼出入人员管理、公寓住宿人员核查等;负责对公寓楼体及学生寝室现有的家具、已启动的设备设施的日常巡查保管、维修服务;负责每周对学生公寓进行一次治安消防安全抽查,抽查比例不低于楼体的5%,做好抽查记录,并把抽查情况向学生工作部和研究生工作部反馈;配合学生公寓管理部门做好学生的入住、调整、毕业生床位清理及合寝并寝等日常管理工作;负责对学生反映的维修问题进行登记、协调和处理;负责公寓楼内公共区域的卫生清扫等工作。
第八条 保卫处负责中心校区学生公寓治安、消防等安全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指导,每周开展一次巡查,做好巡查记录,依法依规及时处置学生公寓发生的事件、案件;负责对收缴的违章电器进行处理;负责监督、指导各校区保卫工作办公室开展相关工作。各校区保卫工作办公室负责本校区学生公寓的治安、消防等安全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指导,每周开展一次巡查,做好巡查记录,依法依规及时处置学生公寓发生的事件、案件;负责对本校区收缴的违章电器进行处理。
第九条 大数据和网络管理中心负责全校学生公寓楼内的无线网络信号覆盖,保障学生寝室内的网络连接端口的正常使用;负责配合学生公寓管理部门做好学生公寓信息化及门禁系统的建设工作。
第十条 各学院、各研究生培养单位和国际教育学院对本单位学生寝室管理负有主体责任。负责本单位学生寝室的日常教育管理、寝室文化建设,定期组织开展安全卫生全面检查和抽查,做好检查记录,对违反相关规定的学生依法依规进行处理;负责对本学院学生入住信息的审查工作;负责本单位学生寝室的日常治安消防安全检查管理工作,落实学生寝室消防治安责任制,做好检查记录,与学生签订安全责任书,定期组织学生开展疏散应急演练。
第十一条 为确保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各相关单位和部门要制定切实可行的配套工作制度。学校将根据本分工管理办法对今后学生公寓管理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进行问责。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