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学院治安防范工作、预防盗窃等刑事案件的发生,确保公共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法律和有关法规,特制定学院治安防范管理办法如下:
第一条 确定治安防范工作负责人,建立健全治安防范工作组织。
第二条 逐级建立安全责任制,严格各种防范管理制度。
第三条 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教育群众,维护内部治安秩序。
第四条 各种物资要有专人管理,明确责任制,健全管理制度,定期盘点,做到帐物相符。
第五条 加强对贵重物品的管理,严格领用、清退、交接登记手续,做到帐物相符。
第六条 加强对易燃、剧毒、放射源等危险物品以及病毒、菌种的管理,严格安全管理制度,落实防范措施。
第七条 加强对废旧物资管理。严禁私自变卖或占为己有。
第八条 加强对办公室、教学楼的管理,严格管理制度。
第九条 建立健全值班、门卫制度。发现可疑情况,要及时查报。发现犯罪分子,要立即抓捕。
第十条 对认真执行本规定,同坏人、坏事作斗争,维持正常的教学、生产和工作秩序,对在社会治安方面有显著功绩的单位或个人给予一定的表扬或奖励。
第十一条 对违反本规定,发生盗窃、诈骗等刑事案件,造成严重损失的,根据情节轻重和责任大小,对责任者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并可责令赔偿全部或部分经济损失。
第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发生盗窃、诈骗等重大刑事案件隐匿不报的,或提出改进措施建议后拒不执行,而发生重大刑事案件的,根据情节轻重、责任大小,由上级单位对责任单位领导人或直接责任者给予行政处分、责令赔偿损失,或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给予处罚;构成渎职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