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障全院教职员工生命财产安全,降低火灾隐患,减少火灾事故发生,根据国家及学校相关规定,特制定管理办法如下:
第一条 要经常检查照明设备,做到人走关电、关水、关门。
第二条 未经批准不准使用电加热设备。
第三条 不准擅自改动电源和安装其它电气设备,严禁乱接临时电线。
第四条 严禁私拉、乱接电线和违章使用电气设备,不准在电线上搭挂物品。
第五条 严禁用铜、铁、铝、锌制品代替保险丝,安装保险丝不准超过额定电源。
第六条 不准存放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
第七条 不准在公共场所燃烧废纸、垃圾,教学楼、办公楼、集体宿舍楼禁止生活用火。
第八条 消防设备严禁挪作他用。
第九条 消防栓、消防器材周围不准堆放障碍物。
第十条 不准擅自阻塞防火门、防火梯和防火疏散通道。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