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保障经济上确有极特殊困难的学生能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和吉林省教育厅等相关文件精神和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籍本科学生经济上确有极特殊困难,无力支付学费的,可申请减免学费。
第三条 学费减免的原则:
(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二)应缴尽缴,按需减免的原则;
(三)先贷款,后减免的原则;
(四)确保减免到人的原则。
第四条 国家特殊政策性减免严格按照相关政策进行。学校掌握的学费减免,减免额度根据申请者的具体情况确定:
(一)减免全部学费:烈士子女,残疾军人子女,因公牺牲人员子女,孤儿或家庭无经济来源者;
(二)减免部分学费: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家庭生活特别困难者。减免档次及标准由各学院根据学生实际困难情况在规定额度内确定。
第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减免:
(一)上学年内有两门以上(含两门)课程不及格的;
(二)受到学校纪律处分的;
(三)平时吸烟、喝酒或个人消费过多的。
第六条 申报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取消其减免资格;学生减免学费后被发现弄虚作假的,取消其减免资格,并令其补交已减免的学费。
第七条 新生入学时,家庭经济确实困难者,可持当地乡(镇、街道)级政府民政部门的证明材料,通过绿色通道先办理入学手续,按本规定对符合减免条件的给予减免学费。
第八条 在同等条件下,荣获校级以上荣誉称号或为学校做出较大贡献者应优先考虑。
第九条 经费由学校统一核算的学院,减免学费由学校承担;经费独立核算的学院,学校确定减免额度,减免学费由学院承担。
第十条 对确定减免学费的学生通过校园网等途径进行公布,增加工作透明度,确保困难学生得到经济上的帮助。
第十一条 对专科学生的学费减免,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吉林大学本科学生学费减免办法》(校发〔2005〕187号)同时废止。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