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发〔2016〕248号
关于印发《吉林大学研究生教学、指导工作事故
认定与处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校内各单位:
《吉林大学研究生教学、指导工作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修订)经2016年7月1日吉林大学校长办公会第9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吉林大学研究生教学、指导工作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修订)
吉 林 大 学
2016年7月4日
附件:
吉林大学研究生教学、指导工作事故认定
与处理办法
第一条 为保证学校正常的研究生教学秩序,减少研究生教学和指导工作中各类事故的发生,规范研究生教师的教学、指导工作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4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研究生任课教师和指导教师在其所承担的教学和培养活动中由于主观故意或过失导致正常选拔、培养过程、教学秩序受阻,教学质量及培养质量受到影响,均属于教学事故。
第三条 研究生教学、指导工作事故根据其发生的具体情况和产生后果的严重程度,分为重大教学事故、严重教学事故和一般教学事故。
第四条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应认定为重大教学事故:
(一)研究生教师在教学过程中散布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论,其言行在研究生中造成恶劣影响的;
(二)研究生教师在研究生培养过程中袒护甚至纵容研究生违规、违纪的;
(三)研究生指导教师本人或默许研究生在进行科学研究及撰写各种论文、报告中,弄虚作假或以抄袭等手段剽窃他人成果,违反学术道德、损害学校权益,牟取私利的;
(四)由于研究生指导教师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学生的学位论文被证实具有抄袭、剽窃和严重弄虚作假行为的;
(五)在研究生培养各阶段考核过程中,研究生教师弄虚作假,严重影响评分的公正、公平性,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研究生教师在各类考试中有泄漏试题内容或其他舞弊行为的;
(七)研究生教师违反职业道德并产生严重后果的;
(八)由于研究生教师工作不认真负责,造成其他重大后果的。
第五条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应认定为严重教学事故:
(一)研究生指导教师因个人原因没能履行导师职责,致使研究生在长时间内不能得到正常指导,研究生指导教师不曾对研究生培养的各环节进行具体的安排、指导、检查与考核的;
(二)研究生指导教师未经培养单位和研究生院主管领导批准,擅自将指导的研究生调串给其他教师,擅自改变培养方案,导致研究生不能正常毕业的;
(三)研究生任课教师擅自变更教学计划,减少教学大纲规定的教学内容和学时,导致教学质量下降、教学秩序混乱,并在研究生中造成严重影响的;
(四)研究生教师无故不接受学校安排的合理教学任务的;
(五)研究生教师在各类考试、考核中,试题出现严重错误导致考试、考核中断或失败及产生其他不良后果的;
(六)由于研究生指导教师不认真负责,在培养过程中造成其他恶劣影响的。
第六条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应认定为一般教学事故:
(一)研究生任课教师不能在规定的时间内上报学生成绩,或丢失成绩单及有关材料、试卷,产生不良后果的;
(二)研究生任课教师在教学过程中有不文明举止,在学生中产生不良影响的;
(三)由于研究生指导教师不认真负责,在培养过程中造成其他不良影响的。
第七条 认定处理研究生教学、指导工作事故,遵循下列程序和要求:
(一)研究生教学、指导工作事故由研究生教学、指导工作事故认定处理工作小组(以下简称“认定处理工作小组”)进行认定并提出处理意见。
(二)“认定处理工作小组”由研究生院主管院长、研究生培养单位主管领导、所在培养单位专家及相关单位人员组成。
(三)由“认定处理工作小组”批准当事人所在培养单位专家组成调查小组,负责对当事人和具体情节进行调查核实并对造成的影响进行评估。
(四)召开“认定处理工作小组”会议,在听取调查情况汇报及当事人的申辩后,确定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凡被认定为重大教学事故的,提出具体处理意见后报校长办公会批准执行;被认定为严重教学事故的,提出具体处理意见后报研究生院院务会批准执行;被认定为一般教学事故的,责成培养单位组织会议做出处理决定。
(五)教学、指导工作事故的处理意见应填写“研究生教学、指导工作事故认定及处理通知书”,作为重要的教学档案留存。其中,重大教学事故和严重教学事故的认定和处理通知书须附上相关书面报告材料。
第八条 经学校调查核实,对认定为重大教学事故的,可对直接责任人给予下列处分:
(一)学校年度考核按不合格处理,扣(停)发半年至一年岗位津贴并执行学校相关政策和规定;
(二)暂停招收研究生直至取消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
(三)视情节可以给予警告、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可以降低岗位等级直至给予开除处分。
第九条 经学校调查核实,对认定为严重教学事故的,可对直接责任人给予下列处分:
(一)学校年度考核按照不合格处理,扣(停)发三个月至半年岗位津贴并执行学校相关政策和规定;
(二)停止招收研究生一年;
第十条 经学校调查核实,对认定为一般教学事故的,可对直接责任人给予下列处分:
通报批评、扣(停)发一个月至三个月岗位津贴等。
第十一条 处分决定批准后,培养单位应及时将处分结果向当事人通报。“研究生教学、指导工作事故认定及处理通知书”分别由研究生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处、监察处、培养单位存档备案。
第十二条 研究生教学、指导工作事故相关责任人处分的解除或者提前解除,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由受处分人员所在培养单位,根据其在受处分期间的表现情况,形成书面报告,并上报研究生院;
(二)按照处分决定权限,由“认定处理工作小组”作出解除或者提前解除处分的决定,并将处分决定报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处备案;
(三)将解除或者提前解除处分的决定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并在原宣布处分的范围内宣布;
解除处分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第十三条 研究生教学、指导工作事故相关责任人申诉应遵循下列程序和要求:
(一)事故责任人可在接到处理通知后30个工作日内向研究生院提出书面申诉,逾期则视为处理生效。申诉及复核期间,不影响对原处理决定的执行。
(二)研究生院在接到事故责任人书面申诉后成立研究生教学、指导工作事故申诉工作小组(以下简称“申诉工作小组”)进行复核。
(三)“申诉工作小组”由研究生院常务副院长、各学部专家、培养单位主要负责人及相关单位人员组成。
(四)“申诉工作小组”将组成调查小组进行复核,在15个工作日内就申诉内容做出决定,并以书面形式上报研究生院并通知申诉者本人。
(五)申诉结果及处理意见应填写“研究生教学事故申诉及处理意见书”(以下简称“意见书”),并将“意见书”处理意见,由研究生院根据教学事故的处理情况,分别报校长办公会、研究生院院务会、培养单位,撤销、调整或维持原处理决定。
第十四条 重大教学事故责任人的行为违反党纪政纪的,由学校纪检、监察等部门处理,触犯国家法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7年公布的《吉林大学研究生教学、指导工作事故的认定与处分办法》(校发[2007]8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