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教字[2016]102号
学分制是以选课制为基础,通过绩点和学分衡量学生学习质量,并按照学分进行教学安排和学籍管理的一种教学管理制度。学分制的实施旨在发挥学生的学习主动性与积极性,增加学生在学习上的自主权,实现因材施教,满足学生全面、个性的发展。为了适应培养创新型人才的要求,关注每一个学生的优势潜能,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构建创新教育体系,推行与建设高水平研究型大学相适应的本科教学管理模式,特制定本规定。
一、学期安排
第一条 学校实行每学年两学期制,分秋季学期和春季学期。原则上每学期19个理论教学周,寒暑假期为13周,1个机动周。全校各年级各专业各学期的安排同步等长。
二、课程设置与课程开设
第二条 培养方案内容由通识教育课程、学科基础课程和专业教育课程、专业独立实践环节和课外培养计划五大模块构成。
第三条 各学院按照要求制定本科专业培养方案,合理设置学时及学分,为学生创造自主学习空间,促进学生个性发展,将创新创业教育融入到人才培养全过程中。
第四条 学分确定通常理论课程以讲授课或以讲授为主的,每16-17学时为1学分;实验课或以实验为主的课程、设计课、计算机上机课、体育课34学时为1学分。外语专业听说课、边讲边练的艺术课,24学时为1学分;读书报告、学年论文,1学期为1学分;文理科毕业论文设置为6-8学分;工科类毕业设计设置为10-12学分;临床医学类毕业实习设置为25-30学分;其它独立设置的实践环节,1.5周为1学分;社会调查、业务实习,2周为1学分;习题课、答疑课、辅导课、课外课,不计学分。课程周学时与学分对应关系按各专业培养方案中课程设置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 为确保课程建设与教学质量,依据培养方案开设的所有课程实行开课教学单位归属管理。如果开课单位师资紧张,可与相关学院协商安排解决,确保课程正常开出。
第六条 根据教学进程的安排,教务处和各学院在每学期规定时间确定并公布下学期执行教学计划,并下达教学任务,开课单位确定任课教师和开课人数。
第七条 为满足学生重修课程需要,教学单位应尽可能滚动开课。对于非计划学期课程,学生在开学第二周退补选课时网上申请选课,各校区申请重修选课达到一定人数即可开出。各类课程的人数原则要求为:普通教育课程50人,学科基础课程30人,专业课程20人。教务处负责增开课程的协调落实。
第八条 所有课组预选人数达到一定数量方可开班。各类课程开班最低人数原则为:普通教育课程及公共选修课程25人,学科基础课程20人,专业课程15人。
第九条 正选结束后,开课单位打印开课通知书,并于学期结束前发给任课教师。退补选结束以后,开课单位打印教学任务书发给教研室及任课教师并存档。
三、课程选修与课程修读
第十条 学生应根据本专业培养方案修读各类课程。学生每学期在指导教师的帮助下,根据自己的具体情况,在客观条件允许的前提,按照先修读先导课程的原则选修课程。每个学期修读课程不得低于15学分(毕业班除外)。
第十一条 按大类招生的专业以及设置专业方向的专业,学生可以在规定范围内选修专业或专业方向。
第十二条 除思政课、军事课、实验类课程及课程设计、实践类课程及课程设计、实践教学、毕业论文(设计)环节以及其它个别学院提出申请的课程以外,学生可以自主选择课程、任课教师及上课时间。部分受到师资、教学要求、教学条件限制的课程,采用计算机确定是否选中的办法。
第十三条 学生可以以难度较大课程的学分代替本专业教学计划中规定的相对应课程学分,具体由开课学院予以认定。
第十四条每学期教务处安排学生进行下学期的选课工作。选课工作分三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为预选;第二阶段为正选;第三阶段为退补选,在开课前二周学生可以试听,开课学期第二周可进行一次退选及补选。学生选定课程后不能再改动。重修选课在退补选之前完成。
第十四条 鼓励、提倡学习成绩优良且学有余力的学生按照学校双学士学位教育的有关规定,根据自己的兴趣,在完成主修专业的同时,自愿跨学科门类申请修读双学位专业。学生在完成主修专业的同时完成双学士学位教育规定的教学要求,可授予双学士学位,颁发双学士学位证书。
第十五条 为减少教学资源浪费,学生选定各类课程后应当认真修读。
第十六条 学生可以申请免修部分理论课程。学业优良、自学能力强,通过自学或网络课程学习,认为已提前达到课程要求的学生,可在预选课程时向学校提出免修申请,取得学院及开课单位同意后,于开学第一周参加由学校统一组织的考试(含实验环节要求),考试合格后直接获得课程学分。考试未通过者,正常选课修读。
学生经学校批准在境内外指定高校或其他教育部门取得与教学计划相关联的课程学分,经过本人申请、学院及开课单位审核、教务处批准后,即可置换成相对应课程的学分。
外语课程采取分级教学的办法,学生获得高一级课程学分,可以免修该课程的前导课程,免修课程成绩按学校有关规定记载。
思想政治理论课、军事理论课、全校普通教育公共选修课不能免修。
第十七条 学生课程平均学分绩点在3.5以上的,可以申请免听部分理论课程,但必须完成作业、实验等环节方可参加期末考试。学生应于开学第一周将免听申请书交给任课教师,取得任课教师同意后可以免听。思想政治理论课、军事理论课不能申请免听。
第十八条 学生可以申请理论课程的间断听课。因上课时间冲突或者有一定自学能力,学生可以于第一周向任课教师申请间断听课,听课时间不得少于课程总学时的二分之一,完成要求的作业、实验等环节后方可参加期末考试。思想政治理论课、军事理论课不能申请间断听课。
第十九条 必修课程及专业实践教学环节考核不及格学生可以补考或重修。选修课程不及格,学生可以重修也可以改修。三门公共选修课程不及格者,不得选修其他公选课程,必须重修。
对于成绩不满意的课程,学生可以申请重修。学生重修需自行网上选课,随下一年级插班修读,或学校根据选课情况及教学要求单独开班。学期正常开出的课程(除全校公共必修课外),原则上不再单独开设重修班。重修考试要求与正常考试完全相同。
第二十条 学生修完各类课程,所获得的主修专业培养方案规定课程(毕业论文、毕业设计、公共选修课和课外培养计划除外)的学分不少于其总学分的25学分,方可参加毕业设计与毕业论文环节的学习。
不参加毕业设计与毕业论文环节的学生,毕业信息不予注册。
四、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二十一条 纳入培养方案中的专业教学计划课程和专业实践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都必须进行考核,考核及格,方能取得学分。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考核性质按照教学计划要求实施,课程考核形式由教学单位课程组根据课程内容特点确定。
第二十二条 考核成绩的评定可根据课程性质的不同,采用百分制或五级制(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或A、B、C、D、F)。学生修读的课程,经考核后,其取得了百分制60分(含60分)以上,等级记分制及格或D(含及格或D)以上,即可取得该课程的学分。
第二十三条 为了反映学生学习的勤奋与努力程度,学校采用学年总学分数作为评价指标;为了反映学生学习的质量和水平,学校采用平均学分绩点(GPA)作为评价指标。对课程的学习质量用学分绩点表示,即课程的绩点与学分之积;某学生的总体学习质量用平均学分绩点来表示。平均学分绩点每学期结算一次。平均学分绩点=Σ(学分*绩点)/Σ学分。
课程成绩与绩点之间的换算关系按下表计算:
百分制 |
59.5以下 |
60- 63 |
64- 66 |
67- 69 |
70- 73 |
74- 76 |
77- 79 |
80- 83 |
84- 86 |
87- 89 |
90- 94 |
95- 100 |
绩 点 |
0 |
1.0 |
1.3 |
1.7 |
2.0 |
2.3 |
2.7 |
3.0 |
3.3 |
3.7 |
4.0 |
4.0 |
等级制 |
F |
D |
D+ |
C- |
C |
C+ |
B- |
B |
B+ |
A- |
A |
A+ |
不及格 |
及格 |
中 |
良 |
优 |
第二十四条 学生因病住院治疗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课程考核,应当在考核前持有关证明申请缓考,经学院同意、教务管理部门审批后缓考该课程;教务管理部门应将缓考学生名单及时通知开课单位。缓考学生须参加下一次同一门课程的考核,如有时间冲突则顺延。
第二十五条 学生因考核不及格重修的课程,成绩如实记载,考试通过后绩点按原换算绩点减去0.5记载,最低为0.5。因对考核成绩不满意重修的课程以及缓考的课程,成绩如实记载,绩点正常换算。
第二十六条 无故旷课,累计时间超过课程学时数的三分之一者,或作业、实验完成量少于规定的三分之二者,均不得参加该课程的考核,期末成绩按零分记。
第二十七条 学生因考试违纪、舞弊以及旷考,课程成绩均按零分记。
五、学习年限与毕业
第二十八条 我校本科教育实行弹性学性,学生在校学习最长年限为规定学制基础上延长两年。学生毕业学制按本专业计划学制计算。
第二十九条 学生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并取得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最低毕业学分,即可申请从该专业毕业。
六、附 则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吉林大学学分制管理办法(试行)》及其他现行管理文件中与本规定冲突的条款不再适用。